协议显失公平,撤销!近日,恩施州建始法院对熊某与太保财险某某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熊某与太保财险某某支公司达成的人身伤害案件赔偿协议。接到判决书的熊某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事情还得从2019年4月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熊某办完事骑摩托车回家,在某宾馆门前的路段与杨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熊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
熊某住院治疗68天后出院,其伤情经鉴定为颈胸部、左肩部受伤,四处横突骨折,影响功能,伤残等级评为十级;左肩关节活动受限,伤残等级评为十级。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评定误工日120天、护理日60天、营养日60天。
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在太保财险某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2019年11月,太保财险某某支公司(甲方)与熊某(乙方)达成赔偿协议:甲方赔偿乙方人伤损失共计68876.00元,摩托车损失1000.00元。本赔偿协议为此次事故最终赔偿,甲方对此次事故保险赔偿责任终了,包括交强险保单及商业保险保单。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就此次事故向甲方主张权利。
协议生效后,太保财险某某支公司将协议赔偿款打入熊某账户。
一次偶然的机会,熊某和老友相见。言谈中,熊某称赞保险公司讲信誉,赔偿协议一达成就及时支付赔偿款,老友得知细节后,告知熊某保险公司赔偿数额过低,可以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原来,熊某户籍地虽为建始县业州镇苗坪村,但2012年全户迁至建始县业州镇七里坪社区。根据《建始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建始县业州镇七里坪村为中心城区范围,熊某本人自2018年8月4日在业州镇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该公司为熊某办理了工伤保险。
法院认定,案涉交通事故按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熊某无责任,故应获得全额损失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摩托车修理费等。熊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经常居住地七里坪村为城区规划范围,且其工作在城镇,业州镇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故其相关损失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依照2019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上列赔偿项目赔偿总额超过12万元,而太保财险某某支公司与熊某达成的赔偿协议约定赔偿总额为69876.00元,两者相差超过5万元。
法院认为,保险业专业性较强,车辆保险涉及交强险和第三者保险等商业保险,还涉及到有权机关发布的损害赔偿费用标准的适用,非专业人员一般不了解或不全了解这些规定,因此,保险从业人员在处理保险理赔事宜时有必要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解释有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即履行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以让相对人充分知悉相关业务知识,并据此行使或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太保财险某某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上述义务。熊某在不知悉相关法律等规定导致判断能力缺乏的情况下,与太保财险某某支公司签订人伤案件赔偿协议,从而减少赔偿数万元,应当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熊某与太保财险某某支公司、侵权人杨某于2019年11月签订的人身伤害案件赔偿协议。
对熊某不利的赔偿协议被依法撤销,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难怪熊某的心情是如此之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