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利川市法院对原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田大淦贪污、受贿、行贿案公开宣判,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田大淦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田大淦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田大淦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田大淦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9万元,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大淦在担任建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期间,伙同范某(另案处理)、师某(已判决)、刘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上账的手段骗取公款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田大淦分得20万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万元;为谋求提拔,得到领导关照,先后给郑某、范某、师某行贿共计人民币8.5万元。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大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谋,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田大淦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大淦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系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预缴部分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家属主动代田大淦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