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进行区别监管。7月7日,武汉市场监管局发布《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将全市市场主体划分为四个等级区别监管。

根据《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市场主体已定性的信用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监管系统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不同信用分类状况,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整治等手段,通过增加或降低双随机抽查频次比例、适用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实施差别化监管。

《办法》将市场主体分为4个信用等级——守信(A类)、信用一般(B类)、失信(C类)、严重失信(D类),以市场主体近三年来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判。如守信(A类)市场主体需三年来从未受到行政处罚、未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D类)市场主体则是长期存在失信行为,如近三年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已满三年等。

据介绍,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后会实时更新。市场主体自评定之日起出现新的失信行为或失信信息失效,影响信用分类结果的将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其中,从D类中移出不满一年的调整为C类,移出满一年同时满足B类条件的调整为B类。市场主体对自身信用等级划分有异议的,可向相关信用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监管,主要体现在双随机抽查比例的不同、是否是专项整治中的重点对象、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不同等。同时,对守信市场主体实施守信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