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会面临什么后果?近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串通投标案给出答案:3人退缴非法获利共计70万元,一审均被判刑10个月,各被处罚金20万元。
涉案人分别为刘某(今年44岁,荆门人)、李某(今年46岁,沙洋人)、彭某(今年57岁,荆门人)。
2016年4月,刘某得知荆门一工程项目即将进行招投标,为确保自己能中标,刘某、李某、彭某经商议后决定由刘某借用一建设集团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李某及彭某负责借用其他建筑公司资质帮助围标,中标后由彭某负责施工及管理,工程利润按照刘某45%、李某30%、彭某25%的比例进行分配。随后,李某、彭某通过支付资料费、保证金利息、项目经理出场费的方式,先后借用11家建筑公司资质,并要求被借用资质公司按照其提供的报价制作标书帮助围标。2016年6月23日,该集团公司中标,中标价格数千万元。2018年12月,该工程项目全部完工且结算完毕。在借用资质期间,李某、彭某分别支付给3名中间人共计25万元。
刘某等人围标的行为败露后,警方介入调查并查清事实,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将3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东宝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刘某与李某商议串通投标部分事宜,经李某向刘某推荐彭某参与具体施工后,邀约彭某参与谋划,三人分别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用于串通投标活动。法院审理期间,刘某、李某、彭某分别向法院退缴非法获利30万元、20万元、20万元。
法院查明案情后依法作出判决,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