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111764601295A

住所:武汉市洪山区元宝山干休所内

法定代表人:张志萍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教学秩序管理混乱一案,已调查终结。经本局调查核实:

202019日,因你单位48名考生延时误考事件,本局接到上级通知和学生家长关于你单位的投诉举报。

经查实,你单位及其负责人张志萍有多起涉诉案件,20149月起至20199月期间,即被法院认定存在多项民间借贷违约纠纷以及担保责任纠纷。此外,2017年期间还涉案一起教育培训纠纷,你单位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单位与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造成你单位教学秩序混乱,学校老师流失,无法继续正常办学。且你单位负责人校长张志萍已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等问题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你单位因教学秩序管理混乱,引起学生、家长强烈不满并多次上访投诉,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学生家长投诉举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招生,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洪山区教育局

20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