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获悉,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业内专家指出,这标志着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结束了分散管理局面,有助于解决令出多头、监管错位缺位的弊病,提高管理效率。
财政集中统一管理。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方式,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规定列举了管理方式清单,对湖北银行等4家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对省担保集团等16家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部门或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方式下,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国家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向人大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的职责不变,省财政厅督促检查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对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监督和考核。
出资人专注管资本。出资人机构(包括省财政厅及受托人)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职责,将专注管资本,以公司治理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出资人职责与市场监管职责相分离,但同时与党建、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等工作密切衔接。
合理界定权责义务。规定列举了出资人机构的职责与义务。出资人机构负责指导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落实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同时履行相应义务,尊重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委托管理方式下,省财政厅尊重受托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
对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财政未控股或不持有股权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出资人除负责绩效考评、薪酬管理等事项外,其他重大事项由金融机构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程序办理,结果向出资人报备。对财政参股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参股的金融企业,由出资人机构按照公司章程、股权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派股权董事或监事,依法参与涉及国有金融资本布局等重大决策,但不参与企业日常运营。
明确具体管理内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企业章程修订、改制、合并、分立、重组、上市、股权变动、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担保及捐赠、利润分配、预决算、任免机构负责人、绩效考核、薪酬等重大事项管理,以及财务监管等内容,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穿透、隔离、全流程管理。
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规定着力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同时发挥省级管理的示范引导作用,明确市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落实湖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关键在于做强做优做大、管住管好用好国有金融资本,激发金融机构潜力,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