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分别从合理调整监管措施、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4个方面推出15条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调整城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调整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和拨付节点、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给予税收减免支持、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保障土地供应、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完善履约方式。

《意见》指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精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就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意见。

据悉,此次《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精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现就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调整监管措施

1.调整城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2020年10月31日前,阶段性降低城区(不含郧阳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地上规划层数7层(含)以下的,施工进度达到地上2层;地上规划层数8至12层(含)的,施工进度达到地上5层;地上规划层数12层以上的,施工进度达到地上8层。各县市区要因城施策,可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调整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和拨付节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可适度增加1-2个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请预支重点监管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1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

4.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并在预售前缴清。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后3个月内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5.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缓缴时间自当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应在预售和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给予税收减免支持。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提取时间间隔调整为6个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9.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日照分析审查、建设工程放线、验线、面积校核、红线图绘制、消防、人防设计审查等事项,由政府购买服务,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0.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为企业接续资金。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租赁住房开发贷款。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分局)

11.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满足居民购房合理融资需求。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场利率下行期间降低利息支出。(责任单位: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分局)

四、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12.保障土地供应。加大土地储备供应力度,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优化配置住宅用地比例及空间布局,有针对性地增加住宅用地供给。推进“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成果互认”。对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实施征收、补偿、储备,实行“净地”出让。推进“交地即交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3.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办理速度。完善抵押贷款、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线上服务。对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人行十堰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4.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5.完善履约方式。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加强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排查和研判,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措施。

(来源:长江云综合十堰市政府网、秦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