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鄂国资分配〔2015〕140号)下发以来,省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不断规范,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办法也存在企业负责人商务接待标准欠缺、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等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8〕115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和《湖北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车改发〔20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对《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在征求省纪委监委意见后作了进一步完善。现对修订完善后的办法说明解读如下。

一、在办法中增加商务招待规定,填补了原办法中的空白

一是明确三种待的定义。企业负责人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的活动属于商务招待。企业负责人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属于外事招待。企业负责人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的活动属于其他公务招待。二是明确陪餐人数。商务和外事招待时,招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招待对象的二分之一。三是明确商务接待标准和对象。按省纪委提出坚持适度压减从紧的原则,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酒水)。不得提供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超过500元的高档酒水;因商务招待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商务招待对象是指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的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内部的商务招待活动应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进行商务宴请。

二、在办法中将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修正为与鄂车改发〔2017〕2号文一致,并增补了公车管理的内容

修正车贴标准。将原来企业负责人每月2600元的车贴标准,提高到主要负责人每月3200元以内,副职负责人每月2800元以内,与鄂车改发〔2017〕2号文表述一致。是细化负责人配车和发车贴的要求。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副职负责人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个别确因集体公务活动、军工保密任务等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临时调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三是明确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保障用车管理规定。为保障机要通信、应急、商务接待等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可保留一定数量的一般公务用车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求企业必须按照鄂车改发〔2017〕2号文要求,加强此类车辆的管理,防止公车私用。

三、在办法中对制度建设、政策执行、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明确特殊时期相关要求。要求企业因非政策性因素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主要负责人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其他负责人不得乘坐飞机公务舱,适当降低住宿费标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增长;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自印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1个月内(央企负责人是3个月内腾退,我们更加严格),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二是明确责任主体。企业集团是各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修订完善集团负责人及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分级分档确定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管理要求及标准。三是内外结合,抓好检查监督。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督促问题整改。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加强日常监督和抽查督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