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法院对刘某飞等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

●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飞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3000元;

●判处被告人吕某连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

●对其余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12年以来,刘某飞先后网罗张某1、吕某连、周某海、吕某松、刘某、张某2、吕某涛等人在七里湖一带以昌顺信息部为据点强收信息费,并采取殴打、恐吓的手段,逐步垄断七里湖一带的大车调车信息业务。

该组织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分工明确。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并实现排挤打击对手,确立非法地位的目的,逐步形成了“所有组织成员必须听从于刘某飞”、“要尽心尽力,不准做事不用心,把公司的事当自己的事办”、“不管有什么事,出去后都要齐心协力,有事一起上”、“办事不力或违反规矩会受到罚款、扣工资、训斥、体罚、殴打、驱赶等处罚”等规约和纪律。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其收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生存,一是购买作案工具和车辆;二是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和奖金,为组织成员长期提供食宿和生活开销,及用于出资摆平事端,以笼络人心,强化控制和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以及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通过排挤竞争对手,树立在七里湖一带的地位,利用组织恶名强收信息费,在七里湖一带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被告人刘某飞组织、领导被告人张某1、吕某连、周某海、吕某松、刘某、张某2、吕某涛等人形成了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将部分收益用于支持组织活动。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利用组织恶名强收信息费,排挤竞争对手,在七里湖地区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强行收贷,影响恶劣;利用恶名承接护田,充当“地下出警队”;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七里湖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