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黄冈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公布。今后,该市新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必须配建“平价”幼儿园。
办法要求,在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撤村建居、易地扶贫搬迁和公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区建设时,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确保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幼儿园配套建设应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12万平方米或居住户数达1200户及以上的,配套办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建筑面积20万至30万平方米、居住户数2000至3000户的,办园规模不少于9个班;建筑面积30万至40万平方米、居住户数3000至4000户的,不少于12个班。
黄冈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建配套幼儿园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教育部门接收后,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