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记者从大冶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审结大冶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9年4月至7月,张某通过网络购买采集类软件、网上联系他人购买、发送木马病毒程序控制他人电子设备盗取等方式,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360余万条,并联系下线买家出售其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20万余条,以微信扫码或比特币的方式结算,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比特币并非我国合法流通的货币,不应将张某获得的比特币数额折算为人民币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是按人民币计价,由买家按双方约定的比特币数额支付信息资料对应价款,该人民币价款应当计入其犯罪数额。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扣押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