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襄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襄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相关措施。统筹协调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指导并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组织临时联合执法队伍,对城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清理,建立突击联合行动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成员单位

召集人:刘恒友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桂全宝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黎 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龚云涛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陈翀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徐东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凡 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王鄂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永泽 市民政局副局长

赵勇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杨长 年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国梁 市人社局副局长

周义英 市卫健委副主任

张丽华 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成员、防火处处长

席修璞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四清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军竹 市城管执法督察大队党委书记、大队长

代自成 中国铁路武汉局襄阳车站客运副站长

管志伟 市救助管理站书记、站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永泽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组织督查联合行动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联席会议确定。

三、成员单位职责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各方协作,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积极性,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一)市委政法委: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流浪乞讨人员外出现象严重的地区,严格按照《襄阳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重点加强和指导救助站(点)做好站内救助、站外托养、寻亲、送返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重点区域和时段的街面巡查救助;定期通报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三)市公安局:主要承担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做好身份查询、户口登记等工作。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对工作中发现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发现的危重或疑似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对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进行DNA查询比对和寻亲服务;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四)市城管执法委:主要承担街面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做好劝说、告知、引导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或拨打救助热线等;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五)市卫健委: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的疾病防控,对其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服务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定点医疗机构,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杜绝放弃救治现象。

(六)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法定义务人遗弃或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以及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批捕起诉,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七)市法院:负责指导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对法定义务人遗弃或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和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和实施司法救助,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八)市司法局: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市发改委:负责将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十)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保障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等相关待遇。将救助管理工作及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十一)市人社局:支持、协助民政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对年满16周岁且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服务,依法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就业后的合法权益,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督促落实救助管理机构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特岗津贴等方面的工资政策;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等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十二)市消防救援支队: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消防等安全监管。

(十三)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车站内流浪人员劝导救助,开通救助购票优先窗口,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人员进、出站等提供方便,并为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绿色通道。

(十五)中铁武汉局襄阳车站: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方便。(特殊情况特殊办理)

(十六)市救助管理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助管理和保护,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规程及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会议纪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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