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石兴佳、石戈蕾等1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市中院受理的首起(受害人死亡)涉黑案件,共涉及犯罪罪名13个、犯罪事实30起、违法事实14起。

市检察院组成6人公诉团队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上世纪90年代中期,凭借父亲石兴佳从事建筑业积累的财富,被告人石戈蕾先后纠集被告人聂轶鹏、宛伦、胡静等人多次实施抢劫、强奸、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2000年11月,因与汪氏兄弟发生矛盾,石戈蕾组织宛伦、聂轶鹏等十余人将汪氏兄弟砍成轻伤。案发后,石兴佳为帮助石戈蕾逃避打击,赔偿汪氏兄弟11万元并出资让其外出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妨害作证。

2003年1月,石兴佳当选黄梅镇城乡社区党支部书记,开始在城乡社区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攫取经济利益。2004年12月,第一次出狱的石戈蕾以索要下新车站经营权为由,向另一团伙头目桂某进行挑衅,在未达其目的后又组织聂轶鹏、宛伦等二十余人对桂某家进行打砸,事后石兴佳找人调解,赔偿桂某13万元。

2006年6月30日,石戈蕾授意宛伦、吴晓东、桂华军等人当街将桂某的手下张某砍杀致死(以下简称6·30案件)。石戈蕾因“6·30”案件落网后,石兴佳利用攫取的财富拉拢、腐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石戈蕾脱罪,致使石戈蕾仅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

2009年,石戈蕾第二次出狱后,以成立公司、管理公司为名笼络旧部,与石兴佳通过垄断城乡社区地域土方建设工程,拉拢、利用他人吞噬社区集体资产,垄断市场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石兴佳、石戈蕾为组织者、领导者,聂轶鹏、许钱、何迁三人为积极参加者,石中光、王进城等12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盘踞在黄梅县黄梅镇城乡社区,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黄梅城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市县相关领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检法部分干警以及被告人家属等共计100余人在审判庭、诉讼服务大厅、观摩室三个会场旁听、观摩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