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在该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该案系通城县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购买12只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活体虎纹蛙。在侦查终结后,将两起案件移送至通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第四检察部迅速成立办案组立案调查,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生态破坏评估鉴定。

通过审理,通城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付某某、蒋某某当庭宣判,对两名犯罪行为人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5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6000元,承担本案专家咨询劳务费2000元,并在通城县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院通过打击和惩罚危害野生动物犯罪的案件,达到教育公众知法、懂法、守法,警醒他人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越线、不违法,呼吁人民保护自己的家园,做到不捕、不杀、不卖、不吃野生动物,倡议“保护生态环境从我做起”,人人行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