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龚某等20名被告人及1被告人单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35万元,违法所得19.670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该公司以典当业务为名,行非法发放高利贷之实,先后招募被告人熊某、高某等人,有组织地对外发放高利贷攫取巨额非法利益。2014年8月,龚某拉拢被告人饶某加入鑫发典当公司,充当“法律顾问”,为鑫发典当公司以“套路贷”等非法形式逼取高利贷出谋划策。网罗樊某、王某等人加入该公司,成立“清收组”,由饶某、任某等人带队,有组织地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跟踪、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逼债,逐步形成以龚某为首的犯罪组织。2015年5月,为壮大组织实力,龚某将社会上恶名远扬的被告人张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收入麾下,为组织暴力讨债充当打手。该组织以支付工资、安排车辆、报销费用、提供食宿、给予奖励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大肆发放高利贷非法敛财4144.61万元。

该组织为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除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讨债外,还采取“本息叠加”“恶意垒高债务”“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予以“套路”,诱使被害人签订新的借贷合同后,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堂而皇之地侵占被害人合法财产。有组织地实施诈骗4起、虚假诉讼4起、寻衅滋事3起、非法拘禁1起、故意伤害1起、高利转贷1起、敲诈勒索1起、违法讨债9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饶某、张某、任某、吴某、陕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发放高利贷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采用暴力、“软暴力”“套路贷”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诈骗、虚假诉讼、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高利转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20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35万元,违法所得19.6701万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他19名被告人及被告人单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到拘役5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10万到3000元不等的罚金。

(记者肖潇、通讯员张仁、喻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