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报道:《湖北襄阳:退伍军人救人溺亡,嘉奖文件盖章单位竟已注销多年》
湖北襄阳退伍军人张文辉于2020年救人溺亡,因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出现的偏差与反复,张文辉父母决定起诉谷城县见义勇为促进会及县委政法委,此时方被告知诉讼主体不符被驳回。原来,“谷城县见义勇为促进会”已注销多年。法律人士认为此通报表扬已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和价值。张光辉父母说:“感觉我们被欺骗了三年,心里很难受。”
张文辉救同行落水朋友而溺亡,已经是这个家庭不可承受之痛。被认为顺理成章的“给张文辉评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颁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最终落空,其父母“感觉被欺骗”,他们无法面对死去的儿子。那种不可挽回的代价,疗伤不成、空忙一场的失望,怎不让人感同身受?!
张文辉救人是法定义务还是见义勇为,这个专业问题留给专业人士来探讨。谷城县委政法委受理这桩申报至今无法收尾,我们想谈谈它是否有法治严肃给人以敬畏、是否有法治阳光给人以温暖?
首先,“资格认定”,不应该有的偏差。冲着“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的申报,发下来的却是对其见义勇为通报表扬。客观来讲,这个偏差尚可理解,它经过了程序、体现了职能部门的审定意见。但从2020年12月“决定对张文辉同志见义勇为行为予以通报表扬”到2022年11月认为“张文辉救人构不成见义勇为”,这两次的定性明显相悖。对于张文辉救人属于法定义务,其父母一时不容易接受不足为奇,但同一部门对救人行为性质的彻底颠覆,也让外界很难理解,这需要谷城县乃至襄阳市有关职能部门说个明白。
其次,“解释质疑”,不能自洽的圆场。如果不是当事人诉诸法律,颁发“通报表扬”文件的“谷城县见义勇为促进会”早已被注销一事将继续被隐瞒。但要害是谷城县委政法委似乎没把这当个事,看似没有影响正常工作,其实申报人对审定的三次结论一次比一次不服,以至于因为办理方的原因连官司都打不下去,而“政法委对见义勇为促进会作出的表彰行为负责”,这话从何说起?直到发稿时,谷城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对媒体的电话不接、短信不回,这哪里是负责的样子?
再次,“追根溯源”,不便言说的软肋。对法律上已经不存在的“谷城县见义勇为促进会”照常办事,主管社团的谷城县民政局声称只能协调和提醒。是不是提醒了不被当回事?未见明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监管职责里只有对社团违反条例行为进行处罚,监管部门的确无权处罚业务主管部门违法,但这并不是谷城县委政法委既要包办代替又想自免其责的理由。被注销的社团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谷城县见义勇为促进会”在被注销6年后还与谷城县委政法委协同工作、授予先进称号,无论办事结论如何都是无效的。相信谷城县委政法委有关领导不至于这般法盲,这背后的底气难说不是权大于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谷城县委政法委是谷城县委领导全县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理当是懂法知法、执法守法的榜样,不至于也不应该干出越俎代庖、执法随意、难负其责的事来。认定相矛盾,释疑不自洽,溯源认权大。本来“里子”不过硬,却硬要保“面子”,显然与其自身职能、职责相去甚远。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退伍军人张文辉救人义举,不管细节有什么瑕疵,但没有被否认的是他用生命厚待了这人世间。而谷城县用根本不存在的“县见义勇为促进会”回馈他,用让其家人更添痛苦的方式善后,显然难以体现出人文关怀和人民情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应该体现在每一项制度、每一个案件、每一次执法中,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主体地位。
特约评论员:易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