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组织长期盘踞在十堰城区中心地段,在中高档宾馆、酒店建立违法犯罪据点,将组织卖淫活动覆盖十堰中心城区。为逞强斗狠,威慑恐吓他人,维护组织利益,该组织还多次召集组织成员在宾馆、酒店内聚众造势、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

期间,该犯罪组织大肆非法敛财,非法获利270余万元。为了形成控制和垄断地位,多次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等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排挤竞争对手,并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

当天上午,茅箭法院还对其他被告人进行当庭宣判。其中另一主犯党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2个月,并处罚金115万元人民币。

其他37名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及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分别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和其他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骨干成员,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组织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约束成员的规矩和纪律;通过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严重干扰、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对当地群众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强制,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法院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作案工具等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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