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规划实施

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把握方向、谋划全局、制定政策、推进改革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推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各级党委书记是实施乡村振兴的第一责任人落到实处。

第二节注重规划引领

各市(州)、县(市、区)以本规划为统领,科学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坚持以乡镇(场)为基本实施单元,部署若干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县级侧重于村镇体系规划,乡镇侧重于村镇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村主要对接规划和项目实施,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第三节坚持科学推进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乡村的全面振兴和乡村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根据我省不同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区位、产业差异和农民期盼等特点,分类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做好顶层设计,注重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典型引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层层加码,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久久为功,扎实推进。

第四节强化法治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加强乡村振兴制度建设,完善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市场监管,规范乡村市场秩序,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五节抓好评估考核

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成效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落实。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任务,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进度要求,确保质量和效果。加强乡村统计工作和数据开发应用,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建立规划实施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价机制,2021年开展规划中期评估,2023年开展规划后评估。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六节营造良好氛围

做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宣传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积极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丰富实践,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振奋基层干部群众精神,凝聚全社会强大合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做好乡村振兴档案工作。推进实施《创建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三年行动》,鼓励地方创新、尊重基层创造,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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