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深化省际战略合作
深入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完善区域协商合作机制,推动省际战略合作取得新进展,以区域一体化拓展湖北发展新优势。
一、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
积极倡导资源共享、服务共享、环境共享、利益共享,深化与湖南、江西等战略合作,在战略规划、产业发展、要素配置、生态保护、改革开放、市场监管等方面建立健全高效务实合作机制,共同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依托沿江和京九、京广、二广发展轴线,共建中部地区新型城镇化连绵带。联手打造装备制造、汽车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冶金、石化、家电、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势产业集群,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共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产业创新走廊。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和要素市场。积极推动建设以武汉、长沙、南昌为中心的“三角形、放射状”城际交通网络,加快实施长江航道整治工程,进一步提升省际公路通达能力,推进基础设施全面对接联网。协同推进长江水污染治理,共建幕阜山生态绿心,推动生态环境协同监管,打造共抓长江大保护典范。推进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异地便利共享,加强重大传染病联防联控,推动教育文化合作发展。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创新联盟、研究会等开展跨区域多领域合作。
二、促进区域合作交流
全面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增强湖北承东启西、连接南北的纽带作用。深化与河南、陕西合作,携手推进汉江生态经济带绿色发展。推进淮河生态经济带、三峡生态经济合作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协同发展。深化湖北丹江口库区与北京、恩施州与杭州对口协作。推进大别山、湘鄂渝黔、湘鄂西革命老区和口子镇等省际毗邻地区交流合作,打造一批省际区域经济合作示范区。进一步做好对口援疆、援藏工作,支持新疆博州、双河市和西藏山南加快发展,推动对口支援向更深层次、更高质量、更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章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
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导向,全面提升大中城市品质,补齐县城短板弱项,引导小城镇发展,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新型城镇化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节 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敬畏城市、善待城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建设宜居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绿色城市、人文城市,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一、完善城市空间结构
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编制城市各类规划,促进各类规划协同,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开性和强制性,强化规划约束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空间结构,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旧城改造和新城新区、产业发展和居住功能、地上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序建设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郊区新城,实现多中心、组团式发展。优化城镇体系,加强城市分工协作,有序疏解超大城市非核心功能,强化大城市对中小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疏密有致、分工协作、功能完善的城镇化空间格局。
二、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
推动绿色城市建设,完善城市生态系统,保护城市山体风貌,修复河湖水系和湿地等水体,建设城市生态绿地和廊道系统,构建慢行网络,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城市建设运营模式。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合理规划建设智能化停车场、充电桩和地下综合管廊,加强各类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公共活动空间,推动发展城市新业态,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城市堤防、排水管渠、排涝除险、蓄水空间等设施,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推进人文城市建设,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及其影响地段的传统格局和风貌。开展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风貌、建筑形态的控制和引导,塑造城市时代特色风貌。
三、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推进宜居城市建设,对城区内功能偏离需求、利用效率低下、环境品质不高的存量片区进行更新改造,使城市功能更加贴近人民生活需要,为市民创造舒适便利的环境。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功能,补齐社区卫生服务、养老托育、便民市场、快递服务等设施短板,打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提高小区物业质量和标准化水平,建设现代社区。有序推动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
专栏6 城市品质提升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成武汉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项目,推动第五期建设规划实施。积极推进襄阳、宜昌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超过600公里。
城市污水治理提质工程:市县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9%以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理工程: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50%。地级市全部建成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焚烧比例达到70%以上。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新建城区基本实现海绵城市建设全覆盖,设区城市建成区40%以上、其他城市建成区3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重点改造小区水、电、气、路,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完善提升小区及周边公共卫生、养老、托育、停车场、充电桩等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50公里以上,建成投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400公里以上。
第二节 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树立“城市是生命体、有机体”理念,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切实提高城市风险防控能力,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
一、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协同合作,指挥顺畅、运行高效的城市管理体系。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突出问题。促进城市管理的决策、执行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推动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城市治理效能考核机制,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和第三方考评机制。
二、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完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城市综合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综合评价,推进城市治理“一网统管”。推广市场化、社会化市政服务模式,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城市管理。积极开展城市体检评估,系统治理“城市病”。从群众身边小事抓起,以绣花功夫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支持武汉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
三、加强城市风险防控
推进韧性城市建设,健全防灾减灾备灾基础设施,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提升各类设施平战转换能力。提升交通物流、市政能源、信息通信等生命线系统的稳定性,超前规划布局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系统,提高城市抵御冲击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梳理城市治理风险清单,健全城市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实现对风险的源头管控、过程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理和系统治理。
第三节 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适应农村人口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近就业安家需求,加快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提高县城综合承载能力,积极发展小城镇,推动县域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
一、全面提升县城功能
围绕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开展县城品质提升行动,补齐县城短板弱项,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县级医院提标扩能,推进县级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救治和预防能力。根据县城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新建或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和标准化义务教育学校,推进学校扩容增位,扩大职业教育资源供给。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扩充护理型床位。推进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功能。推动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改造,实施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立无害化资源化垃圾处理系统,建设生活垃圾焚烧终端处理设施。新建改建迁建农贸市场,建设统一分拨中转的公共配送中心,加快布设智能快件箱,完善便民利民服务设施。发挥全国县城新型城镇化示范县市引领作用,推进建设一批宜居宜业的美丽县城。
二、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
实施“擦亮小城镇”建设美丽城镇行动,发挥小城镇联结城乡作用。推动中心城市周边小城镇加强与大城市发展的统筹规划与功能配套,承接中心城区的产业转移,发展成为卫星城。推动经济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加快产业集聚发展,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逐步发展成为小城市。推动具有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小城镇,加强规划引导、市场化运作,建设一批资源加工、商贸物流特色产业名镇、旅游名镇和宜居新城。推动远离中心城市的小城镇,增强服务“三农”功能,发展成为服务农村、带动周边的综合性小城镇。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节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权益,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提升新市民归属感。
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城市存量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不断放宽户籍准入限制,完善差别化落户政策。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完善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简化户籍迁移手续,优化户籍业务政务平台线上办理,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地办结。扩大居住证涵盖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推动非户籍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探索居住证和户籍制度并轨路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提高“人地钱”挂钩精准度。
二、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全面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推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将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公积金覆盖范围。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加强技术技能培训,提升新市民融入城市能力。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三、提升新市民归属感
提高城市包容度,依托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帮助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快速适应城市生产生活。适当提高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农业转移人口比例。鼓励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参加文化活动,增强主人翁意识,全面融入城市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