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养殖尾水污染湖泊水质问题突出,一些池塘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2021年9月,荆州市纪南文旅区组织对27家池塘养殖尾水进行检测,超标率高达96.3%,这些尾水最终都排入长湖。荆州市公安县崇湖渔场违规占用崇湖湖面作为“尾水净化池”,污染崇湖水质。督察组对“尾水净化池”采样监测发现,其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5毫克/升。

责任单位:荆州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验收单位:省整改工作专班

整改目标:以绿色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强力推进纪南文旅区、公安县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切实改善养殖水域水质。2024年12月底前,纪南文旅区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全域治理,崇湖渔场修复“尾水净化池”水体生态系统,实现“尾水净化池”还湖。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前,持续推进

整改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市、县根据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养殖现状和资源区域特点制定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压实河湖长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严防违规侵占河湖岸线及水面行为,严防水产养殖尾水直排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要求整改。增强水产养殖户养殖尾水治理的主体意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养殖户加大尾水治理投入。

2.加大纪南文旅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力度。依据水产养殖“三区划定”方案,全面排查辖区内水产养殖情况,完善水产养殖业主清单,包括养殖面积、养殖种类及地址等信息,制定印发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施方案。积极争取资金,以长湖沿岸1000米范围内为重点区域先行治理,启动尾水治理设施和池塘内循环流水养殖试点工作,建设尾水净化区,改善养殖区内的水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至2024年,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全域治理。

3.实施崇湖渔场“尾水净化池”还湖。崇湖渔场拆除向“尾水净化池”排水的泵站,关闭“尾水净化池”排入崇湖大湖的节制闸。采取投放滤食鱼类、种植水生植物等生物治理方式,修复“尾水净化池”水体生态系统,然后退“尾水净化池”还湖。

4.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行为管理。落实《荆州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引导和督促种养户少用和不用投入品,采取生物和物理手段进行病虫害防治,减少肥料的使用。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

5.加强检测监管。建立养殖用水定期检测制度,市级开展不定期抽样监测。纪南文旅区、公安县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促养殖业主养水养鱼两手抓,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绿色水产。对养殖污染严重的企业和农户责令整改。

五十七、近年来,湖北省建筑用石材生产行业快速发展,2019年全省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产量较2015年增加719%。督察发现,一些石材开采企业重开采轻修复,生态破坏问题多发。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从“关、改、立、察”四个层面加强饰面用石材矿山管控。其中,关闭矿山限期完成生态修复工作,在产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全面摸清底数。对全省饰面用石材矿山进行清理、排查、统计,全面摸清全省饰面用石材矿业权底数,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备注:建筑用石材指的是装饰用的饰面石材,包括饰面用板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大理石及饰面用灰岩。)

2.关闭治理一批。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不低于20%比例的要求关闭一批饰面石材矿山。加强对关闭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的指导,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制定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对于已明确关闭的矿山,有矿业权人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由地方政府督促企业落实好治理责任;无矿业权人的,由地方政府完成治理工作。对产生矿山地质灾害的,由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进行治理,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3.整改修复一批。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严格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案审查,持续推进饰面用石材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大中型企业全面开展绿色矿山达标建设;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并加快推动达标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检查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建立基金账户,按时足额计提基金。加强饰面石材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建立完善储量动态监管制度,督促矿山企业结合矿山建设和开采进度,按方案部署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加强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对未按照方案开展生态修复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程序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推进信用联合惩戒,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4.新立管控一批。出台新建饰面用石材矿业权管理规定,严格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开采区域内设置采矿权,新设建筑用石材矿业权应落实“净矿”出让。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建设和延长产业链内容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敦促新建露天矿山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5.强化执法监察。严格贯彻落实自然资源“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强化矿山开采动态巡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矿行为严肃依法查处,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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