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湖北省一些部门对部分重点领域工作统筹谋划不力,相关工作进展滞后。2015年,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磷石膏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0%。但湖北省对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缺少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省级层面既未系统研究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也未对相关地市磷石膏综合利用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和2020年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分别为21%和29%,远低于国家要求。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验收单位:省经信厅

整改目标:扎实推进磷石膏综合治理,切实提高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率。按照“控制增量、消化存量、逐步平衡”的原则,综合施策,强化磷石膏协同治理。2022-2025年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50%、55%、60%、65%。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底前,持续推进

整改措施: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施策、奖罚分明,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硬,利用经济杠杆、机制倒逼,聚焦创新引领、重点突破,在磷化工全产业链前端、中端和末端共同发力,省直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同推进。

1.坚持“谁排渣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将磷矿采选、磷矿供应与磷石膏产生企业的磷酸生产、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磷石膏综合利用、磷石膏库安全环保监管等挂钩,促进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加大技术投入、节约集约用地用矿,推进磷石膏源头减量,推动磷石膏产消动态平衡。

2.加强磷矿开采管理,严格源头管控,合理确定全省磷矿采矿权总数、开采总量,推进磷矿“采、选、加”一体化,将年度开采指标向大中型磷矿和磷化工龙头企业集中、向高端产能集聚。

3.推广绿色先进工艺,提高磷资源回收率,有效降低磷石膏中有害杂质,提升磷石膏品质,减少磷石膏产生量。通过全面推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从根本上消除磷石膏堆存安全环保风险。

4.加大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加快建立健全磷石膏制品及应用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推进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特别是推进磷石膏制品在水泥生产、市政建设、公路工程、建筑工程和乡村振兴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5.采取经济杠杆手段,依法依规对磷石膏堆存征税,倒逼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加大技术投入、节约集约用地用矿,推进磷石膏源头减量,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

6.加大财税支持,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相关地方财政配套安排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磷化工高质量发展、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创新平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省磷石膏综合利用龙头企业项目和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7.加强银企对接,利用金融早春行、金融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磷石膏综合利用和磷化工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十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2019年起草了《湖北省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意见》,但一直没有印发实施,至督察进驻时尚无鼓励支持综合利用的政策指导文件。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责任人: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验收单位:省整改工作专班

整改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引领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指导磷化工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持续推进

整改措施:组织专班人员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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